二、申請資格 :
- 篩檢:開設神經科或精神科門診之醫療院所。
- 確診需求評估、關懷及訪視:除符合上開條件外,設置診療科別需有神經科或精神科之醫療院所。
申請單位擬具服務建議書(含附件)8份(正本1份,副本7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及1份電子檔(電子郵件、光碟或隨身碟)。
三、公告徵選日期:至112年12月20日(三)下午5時截止,親送或郵寄掛號,以送達日為憑。
四、計畫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上限金額130萬元整用罄止,任一條件先屆者為準,惟114年度經費需經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後始生效力,如所需經費未獲審議或核定通過,或有刪減至不足支付時,則以通過之預算額度支付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五、收件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 長期照護科
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府衛生局長照科承辦人員王小姐(02-27208889分機1875),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