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本人、家屬或監護人
應備文件: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健保卡等可供證明身分之文件
申請方式:
逕向警察局各分局「鑑識小隊」或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申請,連絡方式如下:
10人以上,逕向警察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