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113年度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試辦計畫」
本計畫摘述如下: 1.執行單位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13年新設立之權責型失智據點,以設有精神科、神經科、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之地區醫院為限。 (2)112年(含)以前,業依據衛福部函頒「失智照護服務計畫」設置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且有轉型意願之各層級醫院。 2.設置權責型失智據點,提供併有BPSD失智症者及照顧者多元複合支持服務,每週服務5全日(共10時段)。 3.辦理場地規定服務對象每人應至少有4平方公尺以上活動空間,且應針對服務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訂定長者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4.為穩定權責型失智據點服務品質,權責型失智據點須設有專職服務人員並列冊(包含專職人員及支援人力)函報本局。 ✖如本計畫服務對象於次年度因病程改變,經確認已不符合本計畫之收案服務對象,應輔導據點轉介個案接受適切服務。✖